深交所投教丨关于全面注册制新股上市首五日交易机制

      编者按:近期,较多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关于全面注册制新股上市首五日交易机制的相关事宜。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整理了投资者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是否设有价格涨跌幅限制?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5条规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2.参与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的开盘集合竞价,申报价格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7条、5.2.3条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即申报价格≤发行价的900%;新股上市第二个交易日至第五个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即申报价格≤前收盘价的900%。

      假设某只新股的发行价是10.00元,则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为10.00×900%=90.00元,下限无限制。即,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提交价格不高于90.00元的买卖申报均为有效申报,可参与开盘集合竞价。

      3.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7条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提醒投资者注意,自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起,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集合竞价期间,投资者在该只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进行申报即为有效申报。

      4.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6条规定,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5.若投资者提交的买卖申报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没有成交,进入连续竞价阶段后,申报价格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其申报会在何时失效?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3.3.18条和3.3.21条规定,交易主机仅在“申报时”进行价格有效性检查,无效申报将被交易主机拒绝,有效申报进入订单薄参与撮合。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三种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6.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5.4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超过上述申报价格范围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会被拒单。

      假设某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某一交易时点,竞价交易的最高价为14元,最低价为11元,实时成交金额为114300元,实时成交股数为10000股。在该时点的实时成交均价为成交金额/成交股数即为11.43元,均价的上下20%的价格在四舍五入取至0.01元之后分别为13.72元和9.14元。

      在该时点申报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的上限为最高价(14元)和均价的上20%(13.72元)的孰低值,即为13.72元;申报价格范围的下限为最低价(11元)和均价的下20%(9.14元)的孰高值,即为11元。

      7.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投资者可否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答:目前,主板股票暂无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故主板新股前五个交易日不支持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创业板新股和创业板存量股票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8.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方式与其在其他交易日收盘价确定方式有无区别?

      答:没有区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4.2.3条规定,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提醒投资者注意,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投资者不可以撤销申报。

      9.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出现什么情形将导致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多长?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4.3.4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投资者注意,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该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票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也将各停牌一次,全日最多停牌四次。

      10.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能否提交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提交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11.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按什么方式进行处理?

      答: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例如,某新股盘中成交价在14:50时触发停牌条件,在14:57时,该新股交易将先后进入两个程序:一是14:57时进行复牌集合竞价,二是14:57至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2.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公告中的停牌开始时间为什么可以为0秒,如“自今日09时30分00秒起对该证券实施临时停牌”?

      答:交易主机处理申报的时间精确到微秒级,而停牌公告时间只到秒级,所以会出现停牌开始时间为09:30:00的情况。

      例如,某新股开盘价为10.00元,09:30进入连续竞价阶段后,瞬间可能产生多笔成交,成交价格变化到13.00元(较当日开盘价涨幅首次达到30%),触发临时停牌10分钟。若上述成交均在09:30微秒级别内产生,那么停牌时间将显示为09:30:00。

      13.新股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是否支持市价申报?

      答:不支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5条规定,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14.股票竞价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有哪些?在计算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是否需要追溯4月10日前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形?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5.4.4 条规定,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5.4.3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提醒投资者注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自2023年4月10日起生效,在根据前述规定计算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从生效日起计算,不追溯生效日前出现的异常波动情形。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